张豪伟、黄晓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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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286号案件名称
张豪伟、黄晓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豪伟;黄晓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张豪伟,男,住城固县崔家山。被执行人:黄晓刚,男,住洋县谢村镇。申请人张豪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对被执行人银行继续冻结。经查被执行人黄晓刚在汉中市望江路西侧、汉宁路北侧天河望江郡6号楼404室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4.97平方米,合同编号YS0043757,已经本院(2019)陕0723执413-1好执行裁定书查封(特别提醒:申请人张豪伟在2022年6月15日前向本院申请续查封该房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该房的权利),本案执行标的与房产价值相差较大,暂时不宜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经被执行人黄晓明所在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黄晓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与其父母亦无联系。此案经本院(2019)陕0723执41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6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因无新的执行线索申请人又与2021年4月1日立案。在本次执行中,对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认可,但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特别提醒:上述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到期日是2022年6月21日,申请人张豪伟如需继续查封,务必于2022年6月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该房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该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旭审判员 熊伟峰审判员 余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佩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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