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均大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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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3021号案件名称
新昌县均大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新昌县均大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1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均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D7TXF29),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拔茅坑13号。 法定代表人:潘威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15489882H),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金裕村金底山88号(1-16幢)。 法定代表人:姚挽荣。 本院在执行新昌县均大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上海洲帝润滑油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均大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向破产管理部门申报债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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