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湘勇、李响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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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612号案件名称
周湘勇、李响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湘勇;李响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周湘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响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湘勇与被执行人李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响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湘勇于2021年4月1日提交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响林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4月3日、2021年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响林工商、证券、保险公司信息无登记、无住房公积金。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响林在永州市康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已被本院依法扣留,待保证金到位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李响林名下的房产有抵押贷款,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个案件,属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因被执行人李响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李响林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X元,尚有XXX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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