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秀与黄胜安,黄树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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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816号案件名称
陈国秀与黄胜安,黄树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国秀;黄胜安;黄树雄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秀,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武毅,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树雄,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安,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京山县,系黄树雄父亲。被执行人:黄胜安,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秀与被执行人黄树雄、黄胜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79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船舶、工商、证券、金融财产,扣划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1190.77元已支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黄树雄名下有房屋一套,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场查询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华强审 判 员 朱文安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阳书 记 员 王晓燕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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