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荣、贺永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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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527号案件名称
贺卫荣、贺永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贺卫荣;贺永国;江青娥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527号原告:贺卫荣,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生,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贺永国,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生,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江**娥(系贺永国之妻),女,汉族,1966年9月2日生,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贺卫荣与被告贺永国、江**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贺卫荣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卫荣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卫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贺卫荣负担。审 判 员 罗红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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