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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某、文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30执210号之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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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30执210号之三十八
  • 案件名称

    仝某某、文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仝某某;文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30执210号之三十八申请执行人:仝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文某某在长安银行账户内存款4080.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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