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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佳佳友农机化服务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金源种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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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03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佳佳友农机化服务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金源种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市苏仙区佳佳友农机化服务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金源种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03号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佳佳友农机化服务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原郴州市苏仙区佳佳友制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陈家湾村**。法定代表人:陈运能。被申请人:湖南金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苏仙工业集中区五里牌路金源种业产业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吴小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佳佳友农机化服务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种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281.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佳佳友农机化服务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提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PP2143011303000000××××)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佳佳友农机化服务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种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281.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佳佳友农机化服务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曾郴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钟 检书 记 员 黄志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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