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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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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270号
  • 案件名称

    何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27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劳务款2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李某某慑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9月1日履行案款28000元(另含墙体粉刷工作费),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同意免去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当日领取完毕全部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彻底结案。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9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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