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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嘉庚、贺卫东等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民终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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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906号
  • 案件名称

    赵嘉庚、贺卫东等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赵嘉庚;贺卫东;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民终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嘉庚,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卫东,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双成,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赵嘉庚、贺卫东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家道旅游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嘉庚、贺卫东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宁夏家道旅游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宁夏家道旅游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张建国已不是宁夏家道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公司名义提起该起诉讼,起诉状所加盖的公司公章也是非法刻制的,该起诉讼是非法以宁夏家道旅游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宁夏家道旅游公司有三名股东,其中赵嘉庚占股份48.76%,是最大股东;张建国占41.94%,贺卫东占9.3%。2016年11月10日《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张建国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也就是到2019年11月9日结束。在张建国任期届满后,其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已自然免除。为选举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占有公司股份58.06%的两股东赵嘉庚、贺卫东,于2019年l2月10日通知张建国,在2019年l2月28日晚召开股东会议,选举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但张建国故意不参加会议,两股东经会议研究,形成《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已选举赵嘉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执行董事,贺卫东代理公司监事。因此,张建国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不能以公司名义提起任何起诉。二、公司执照、印章由赵嘉庚代表公司保管,是公司股东会议的合法有效决定,也是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代理执行董事、代理监事作出的合法有效决定,属于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20l9年12月28日《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要求张建国必须在2020年1月5日前移交公司印章等,停止以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名义从事公司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事宜由股东会负责。但张建国拒不执行股东会议决议,继续非法管理公司,非法使用公司印章,并非法处置公司资产。赵嘉庚与另一股东、代理监事贺卫东于2020年8月7日决定,由赵嘉庚保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随后,责令公司工作人员王艳君将公司印章等移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因此,赵嘉庚是合法地保管公司的合法印章、执照,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三、张建国使用公司印章非法处分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声誉损失,此次诉讼的目的是想使用印章完善其非法处置资产的行为。公司规定,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赵嘉庚进行审查签字同意后才能支付。但张建国以偿还借款名义,在赵嘉庚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亲戚朋友大量签订房屋抵顶合同,抵顶所谓的借款本金和高额利息,公司资产被非法处置。另外,张建国违反城市建设和消防领域的法律法规,将完美乐园消防通道给其朋友盖门面房,被城市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在固原大城小事等媒体曝光,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张建国此次非法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实质是要求将赵嘉庚合法代公司保管的印章等,交由他个人非法保管,以便他进一步使用印章非法处置公司资产。综上,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管理是公司内部事务,属于公司自治范围,赵嘉庚代公司保管印章是公司股东会议和新任法定代表人、代理执行董事、代理监事作出的合法有效决定,张建国无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宁夏家道旅游公司辩称: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二、赵嘉庚、贺卫东没有管理公章的权利。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宁夏家道旅游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赵嘉庚、贺卫东返还宁夏家道旅游公司已备案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私人印章以及营业执照;2.案件受理费由赵嘉庚、贺卫东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宁夏家道旅游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成立,公司初创时的股东是张建国(出资比例33%)、赵嘉庚(出资比例33%)、余建生(出资比例34%),法定代表人是马文成。2016年11月14日通过股权转让,公司的股东变为赵嘉庚(出资比例48.76%)、张建国(出资比例41.94%)、贺卫东(出资比例9.3%),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建国,担任总经理一职。2019年12月28日,贺卫东、赵嘉庚召开股东会会议,张建国未参加该会议,贺卫东、赵嘉庚形成决议,将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变更为赵嘉庚,执行董事由张建国变更为赵嘉庚,未对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变更情况进行工商登记。2020年8月7日,赵嘉庚至宁夏家道旅游公司印章管理员王艳君处将涉案的宁夏家道旅游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营业执照拿走,并由双方交接人员制作一份《印章保管交接表》,现涉案上述物品由赵嘉庚保管。在赵嘉庚拿走涉案公司物品后,宁夏家道旅游公司重新刻制了涉案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并以印章遗失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宁夏家道旅游公司对涉案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补办。现双方因赵嘉庚拿走保管的涉案公司物品发生争议,宁夏家道旅游公司为此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章证照作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应归公司所有,由有权代表公司之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本案系因公司证照返还而产生的纠纷,实质上系股东之间对于何人可以代表公司的争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作为公司的意志代表机关,在不与公司章程、授权相冲突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并主张返还证照。对于赵嘉庚、贺卫东辩称的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赵嘉庚的辩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赵嘉庚、贺卫东提供的《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经理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的章程对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并未作出特殊规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确认表决权,因贺卫东、赵嘉庚二人持股比例(58.06%)未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故该股东会议作出的将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变更为赵嘉庚决议,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无效决议,故对赵嘉庚、贺卫东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一审中,宁夏家道旅游公司在涉案争议印章、营业执照被赵嘉庚拿走保管后,虽然重新刻制了涉案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并以印章遗失登报声明作废,同时也补办了营业执照,但作为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的财物,赵嘉庚、贺卫东应将赵嘉庚拿走并保管的涉案宁夏家道旅游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营业执照予以返还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理。综上所述,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由赵嘉庚、贺卫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营业执照。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嘉庚、贺卫东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公章、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司证照属公司财产,由公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交由公司相关人员掌管,公司股东、董事均无权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中,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登记在案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建国,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营业执照均由王艳君进行保管。在未经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同意的情况下,赵嘉庚将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营业执照拿走自行保管,后宁夏家道旅游公司以印章遗失为由登报声明作废,重新刻制了涉案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同时也补办了营业执照。上述财产系公司财产,公司公章、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登记在案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建国,在公司公章、证照缺位时,张建国代表宁夏家道旅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赵嘉庚、贺卫东提供的《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经理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的章程对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并未作出特殊规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比例来确认表决权。因贺卫东、赵嘉庚二人持股比例(58.06%)未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故该股东会议作出的将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变更为赵嘉庚决议,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对赵嘉庚、贺卫东诉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股东会议决定变更为赵嘉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赵嘉庚将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营业执照拿走自行保管,之后宁夏家道旅游公司虽以印章遗失为由登报声明作废,重新刻制了涉案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同时也补办了营业执照。但涉案各种印章、证照属宁夏家道旅游公司财产,应由赵嘉庚、贺卫东返还,交由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登记在案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建国处理。        综上所述,赵嘉庚、贺卫东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嘉庚、贺卫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忠清审判员    柴鹏鹏审判员    刘秀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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