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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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2165号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165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洪秋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系该公司保全科员。 被告:周鹏,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广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慈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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