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信龙、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初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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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初38号案件名称
黄信龙、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信龙;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初38号原告:黄信龙,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庆旺南路14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楠榆,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30号8楼。诉讼代表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兴安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沼利,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信龙与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信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信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计10320元,由原告黄信龙负担。审 判 长 张**东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彭鑫琪书 记 员 邓 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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