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碧英、伍利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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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409号案件名称
付碧英、伍利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付碧英;伍利华;徐海;黄俊霖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409号原告:付碧英,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伍利华,男,侗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徐海,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黄俊霖,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付碧英与被告伍利华、徐海、黄俊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付碧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碧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付碧英负担。审 判 员 范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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