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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碧英、伍利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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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409号
  • 案件名称

    付碧英、伍利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付碧英;伍利华;徐海;黄俊霖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409号原告:付碧英,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伍利华,男,侗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徐海,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黄俊霖,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付碧英与被告伍利华、徐海、黄俊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付碧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碧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付碧英负担。审 判 员  范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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