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华、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21执恢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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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恢507号案件名称
刘小华、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小华;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821执恢507号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军、刘小华:本院在执行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军、刘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洪军、刘小华已履行完毕(2018)吉082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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