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刘彬彬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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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101号案件名称
王欢、刘彬彬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欢;刘彬彬;澄城县远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101号 原告:澄城县远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关镇青正街九路南城关街道办南侧法定代表人:王银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彬彬,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被告:王欢,男,汉族,1994年8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远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欢、刘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彬彬、王欢就还款事宜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澄城县远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远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澄城县远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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