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陕西国力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陕01清申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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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清申4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陕西国力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陕西国力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清申43号之一申请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国力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吕家堡北核工业794工贸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质研究所公司)以被申请人陕西国力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力矿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力矿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初步查明:被申请人国力矿肥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1日,登记机关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股东为:西安国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5%;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持股15%,陕西华菱工贸公司,持股10%。法定代表人:周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吕家堡北核工业794工贸公司院内,经营范围:矿物抗旱增肥剂HF-891系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及培训。注册号:6100002003847。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力矿肥公司资料显示,2009年7月20日,国力矿肥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力矿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除申请人外的两名法人股东已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至今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国力矿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依法自行组织清算组,长期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地质研究所公司作为国力矿肥公司的股东申请对国力矿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该申请依法应予受理。据上,本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陕西国力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中审判员 张如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黎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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