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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霄、李治山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5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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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5730号
  • 案件名称

    白云霄、李治山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白云霄;李治山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5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云霄,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治山,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云霄因与被上诉人李治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5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本院基于基本案情,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白云霄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白云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云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白云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海波审判员  聂洪文审判员  谢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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