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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明、贺水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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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14号
  • 案件名称

    侯学明、贺水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侯学明;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14号侯学明、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申请执行人侯学明与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7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学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偿还申请执行人侯学明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50元及申请执行费314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4850元及申请执行费31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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