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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久年、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8执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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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执1302号
  • 案件名称

    李久年、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久年;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8执1302号申请人:李久年,男,汉族,1954年7月25日生,住唐河县。被执行人: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学毅,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李久年申请执行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8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久年欠款15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唐河县祁仪镇孙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李久年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过程中,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8民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祥超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方奕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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