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中旭、李家洋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3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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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732号案件名称
门中旭、李家洋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门中旭;李家洋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3732号原告:门中旭,女,汉族,1985年10月12日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昌宇花园三号楼二单元102。被告:李家洋,男,满族,1985年7月17日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昌宇花园三号楼二单元102。原告门中旭与被告李家洋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门中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门中旭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宫家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董凌霏书 记 员 单丽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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