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合朋祥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3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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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3396号案件名称
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合朋祥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合朋祥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汪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司法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87299979A.法定代表人:毕昌胜。被执行人贵州合朋祥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A4栋2层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9357762D。法定代表人:汪勇。被执行人汪勇,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合朋祥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73822.39元,案件受理费6769元,本案执行费12138元,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委托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合朋祥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汪勇的财产和经济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汪勇每月支付10万元,直至所有款项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世刚审 判 员 孙大禹审 判 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包 润书 记 员 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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