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5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547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秀丽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547号原告: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敦化市胜利街怡品蓝庭小区南入口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于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秀丽,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景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