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财、张全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青2221民初2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287号案件名称
杨艳财、张全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艳财;张全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青2221民初287号 原告:杨艳财,男, 1981年10月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铁迈西村村民,住该村169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龙,系原告父亲。被告:张全顺,男, 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乐都马厂乡马厂村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4。原告杨艳财与被告张全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艳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全顺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艳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份,原、被告口头协商将原告的房屋租赁给被告居住使用,租赁费每月1000元,同年11月被告称因资金未到账,故未支付原告租金,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拖欠房屋租赁费的事实。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张全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7日,被告张全顺给原告杨艳财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拖欠原告房屋租赁费7000元。原告杨艳财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房屋租赁费7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杨艳财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被告张全顺应及时给付租赁费。原告杨艳财要求被告张全顺给付房屋租赁费7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全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其质证权的放弃,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全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艳财房屋租赁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全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雪莲 人民陪审员 马成俊 人民陪审员 刘发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英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守宝、王亚民、孙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826执保720号 下一篇 高仁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