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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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52号案件名称
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巴农商银行),住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新街4号。法定代表人余某,男。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镇巴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巴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镇巴农商银行贷款本金30000元,借期内利息2721.18元、逾期利息11195.71元,合计43916.89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督促,被执行人陈某某2021年9月22日主动履行了以上本息合计43916.89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788元。综上,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巴农商银行在领取案件款的同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执行申请费558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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