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拓木板加工厂与吴海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25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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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25881号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拓木板加工厂与吴海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拓木板加工厂;吴海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5881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拓木板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XUR3B2H。经营者:李伟明。被告:吴海枫,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拓木板加工厂诉被告吴海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拓木板加工厂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拓木板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拓木板加工厂撤回对被告吴海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拓木板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文 静书 记 员 谷 小 玲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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