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付军、宋伟伟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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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1136号案件名称
侯付军、宋伟伟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卢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侯付军;宋伟伟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1136号原告:侯付军,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锋,卢氏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宋伟伟,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原告侯付军诉被告宋伟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侯付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付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侯付军负担。审 判 长 常卢培审 判 员 管瑞芳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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