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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付军、宋伟伟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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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1136号
  • 案件名称

    侯付军、宋伟伟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卢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侯付军;宋伟伟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1136号原告:侯付军,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锋,卢氏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宋伟伟,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原告侯付军诉被告宋伟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侯付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付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侯付军负担。审 判 长  常卢培审 判 员  管瑞芳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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