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1302财保8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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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02财保862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财保862号之一申请人: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5558874694,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城井头乡宿塘路6号。法定代表人:杜吉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峰、钟金仟,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3229352A,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法定代表人:夏方军。申请人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保全,保全金额为2381175元。申请人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81175元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8117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金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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