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世华、邱双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5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533号
  • 案件名称

    张世华、邱双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世华;邱双赞;陕西省紫阳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华,女,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540919xxxx。被执行人:邱双赞,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xxxxxx。身份证号码61242519640313xxxx。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张世华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邱双赞、陕西省紫阳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世华借款本息合计1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紫阳县法院正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邱双赞名下房产。本案依法向紫阳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商请函,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向紫阳县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待紫阳县人民法院案件款分配流程结束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