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四中、魏思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2执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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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2执1007号案件名称
肖四中、魏思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四中;魏思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肖四中,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魏思宣,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执行肖四中申请执行魏思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22执1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新审判员 刘伟杰审判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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