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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四中、魏思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2执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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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2执1007号
  • 案件名称

    肖四中、魏思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肖四中;魏思宣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肖四中,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魏思宣,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执行肖四中申请执行魏思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22执1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新审判员  刘伟杰审判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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