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乾勇与冯渝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2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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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2901号案件名称
幸乾勇与冯渝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幸乾勇;冯渝坤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2901号 原告:幸乾勇,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冯渝坤,男,汉族,1993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幸乾勇与被告冯渝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幸乾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幸乾勇撤回对被告冯渝坤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乾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幸乾勇负担。 审 判 员 郭蒙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松柏书 记 员 方 媛-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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