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村民委员会、尹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9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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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955号之一案件名称
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村民委员会、尹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村民委员会;尹夏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21执1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扜村南星路周家旗9号被执行人:尹夏,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嘉善县罗星街道王兰新村雪松里8幢2单元401室。公民身份证号330421198707020117。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21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夏腾退租赁的不动产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夏于2021年8月31日实际腾退完毕涉案不动产,关于占有使用费与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村民委员会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并履行了第一笔案款10000元。现因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浙0421执1955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瑞 华二 О 二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王 勤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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