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飞、定边县亚龙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3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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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178-1号案件名称
刘鹏飞、定边县亚龙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鹏飞;定边县亚龙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3178-1号 原告:定边县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XX镇XX城XX街XX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XXXX小区。原告定边县XX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党翠琴人民陪审员 胡桂芹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钊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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