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肖灶某、蒋秀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1财保1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财保148号
  • 案件名称

    肖灶某、蒋秀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肖灶某;蒋秀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财保148号申请人:肖灶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禄。被申请人:蒋秀某,女。申请人肖灶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秀某名下桂阳县农村商业银行黄沙坪支行银行存款140,000元。担保人李积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836号中源国际城20栋2006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灶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蒋秀某名下桂阳县农村商业银行黄沙坪支行账号中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李积某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836号中源国际城20栋2006号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肖灶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龙孝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方书 记 员 邓 夏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