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占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221财保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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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1财保34号案件名称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占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占水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财保34号申请人: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606439122B,住所地望奎县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山长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贵武,男,该公司职员,住望奎县。被申请人:于占水,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申请人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于占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张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雨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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