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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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11035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11035号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北园23-3号。法定代表人:周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渤,系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瑞雪,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晨,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加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秀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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