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雅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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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073号案件名称
汉中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雅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汉中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雅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69841XXXXX1。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5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亦无财产。该案件系系列案件,本院已将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某某机关。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布控措施。2021年9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丁新华 审 判 员 王志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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