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钦、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申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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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申12号案件名称
徐长钦、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长钦;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长钦,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翠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等波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集贤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七星街与铁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林祥星,该公司董事。再审申请人徐长钦因与被申请人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21)黑052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长钦申请再审称,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于2001年4月16日出台,该文件规定:“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该文件发布后,2012年11月20日,徐长钦购买了新房,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燃气管道建设费2500元。而原审判决依据黑建房(2014)39号文件,认定本案不在该文件规范的时间之内,驳回徐长钦请求,是无视国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是母法,省级政府法规是子法,原判违背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因此提出申诉,请求:一、撤销(2021)黑052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二、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返还燃气管道建设费2500元、利息25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徐长钦主张依据的585号文件,即《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下称《通知》),既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该《通知》是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下发的通知,不能相当于法律法规在法院判决时予以引用和执行,故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徐长钦对已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未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也未提出其他应当再审的证据和理由,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长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翠霞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海靖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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