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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焱婷、吕诗悦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2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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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2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焱婷、吕诗悦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焱婷;吕诗悦;吕彬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焱婷,女,200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吕诗悦,女,201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法定代理人:杨春霞,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吕彬,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杨焱婷、吕诗悦与吕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502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吕彬应支付杨焱婷、吕诗悦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的抚养费310200元。因吕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焱婷、吕诗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吕彬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查明吕彬的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账号:2304060101100003551)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院于2021年8月2日轮候冻结该账户,并申请参与分配,分得案款27389元已支付给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轮候冻结吕彬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304024101102761638和),于2021年8月2日冻结吕彬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29347909177CNY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304348601108485033),2022年8月2日期限届满,若要求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吕彬名下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10幢2层1单元4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096106号),该房屋由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若要求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除单位的工资等收入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738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吕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焱婷、吕诗悦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建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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