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胜文与汪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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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89号案件名称
由胜文与汪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由胜文;汪嘉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89号原告:由胜文,女,1998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汪嘉星,男,1994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由胜文诉被告汪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由胜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由胜文负担。 审判员 李百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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