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明、周三强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3127财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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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财保9号案件名称
周广明、周三强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广明;周三强;周广玉;永顺县石堤兴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郑生革;王应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财保9号申请人:周广明,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系死者长子。申请人:周三强,男,1973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系死者次子。申请人:周广玉,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系死者之女。被申请人:永顺县石堤兴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石堤镇。法定代表人:王春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郑生革,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申请人:王应杰,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郑生革之妻。申请人周广明、周三强、周广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永顺县石堤兴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郑生革、王应杰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共计金额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广明、周三强、周广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永顺县石堤兴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郑生革、王应杰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存款共计金额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永顺县石堤兴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郑生革、王应杰名下的车辆。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三强、周广明、周广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全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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