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虎、陈益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9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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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990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云虎、陈益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云虎;陈益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9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云虎,男,1985年06月17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益浩,男,1981年0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虎与被执行人陈益浩买卖合同纠纷的(2020)浙0803民初33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216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益浩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益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云虎货款人民币1411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1.71元。但被执行人陈益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陈益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全额未受偿。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益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益浩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益浩名下的×××号汽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益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云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益浩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9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益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祝小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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