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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黄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督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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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督51号
  • 案件名称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黄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黄某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督51号申请人: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招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龙,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艺珍,该公司客服专员。被申请人:黄某。申请人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启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于9月10日发出(2021)湘0407民督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许启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完全履行物业服务责任,未及时修理下水道造成其损失应予以赔偿为由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鉴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进一步查明,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次督促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407民督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1元,由申请人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阳昌兴书 记 员  余梦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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