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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博、青岛万向金控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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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异751号
  • 案件名称

    熊博、青岛万向金控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熊博;青岛万向金控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王晶;尤宏岳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异75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熊博,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青岛万向金控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双珠路**西海岸壹号**4-39。法定代表人:李宝仙,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晶,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尤宏岳,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在本院执行青岛万向金控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万向公司”)与王晶、尤宏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熊博对网络司法拍卖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博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天津市开发区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于2021年8月15日拍得天津市开发区房屋,现竞拍成功,并于当日保证金自动划入法院保管款账户。在联系执行法官交纳尾款时得知,异议人妻子系本院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参与竞拍。2021年8月16日向执行法官提交书面撤销司法拍卖的申请。8月17日执行庭告知要撤销司法拍卖需按照法定程序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因异议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特申请执行异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青岛万向公司称,不同意撤销此次网络司法拍卖。第一,异议人不是适格主体,其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第二,在本次拍卖程序中,涉案房屋的网络拍卖须知第六条已经明确异议人是不得参与竞买的人,如果参与竞买需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院查明,2017年8月28日,贷款方(抵押权人)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方(抵押人)王晶、保证方尤宏岳向天津市和平公证处申请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该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17年9月4日,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出具(2017)津和平证经字第2293号公证书,证实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本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19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和平公证处申请出具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晶、保证人尤宏岳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该合同”)执行证书。2019年3月20日,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出具(2019)津和平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被申请执行人为王晶,执行标的为:本金捌拾贰万柒仟玖佰零壹元零玖分,自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利息壹万零玖佰捌拾玖元壹角捌分,自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计算至债权实现之日的罚息(计算方式为:逾期本金乘以2%/月)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相关合同中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2019年4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晶、尤宏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津0116执80847号。2019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9)津0116执808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9)津0116执808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青岛万向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9)津0116执808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晶名下位于开发区宏达街3号E栋1门6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津(2019)开发区不动产权第××号】。2021年3月5日,青岛万向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21)津0116执恢710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10时至2021年6月22日10时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案涉房屋第一次公开拍卖,竞价结果为流拍。2021年7月14日10时至2021年7月15日10时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案涉房屋第二次公开拍卖,竞价结果买受人焦亦翔悔拍。2021年8月14日10时至2021年8月15日10时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案涉房屋重新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熊博竞价成功,成交价格3270000元。熊博与尚仲茹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日登记结婚。尚仲茹系本院工作人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案中,经核实,买受人熊博的妻子尚仲茹系本院工作人员,熊博属于不得参加竞买人员范围。2021年8月14日10时至2021年8月15日10时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案涉房屋重新二次公开拍卖时,买受人熊博参加竞买并竞价成功。因熊博不具备竞买资格,本案符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定条件。现买受人熊博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21年8月14日10时至2021年8月15日10时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天津市开发区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红旭审判员  魏 星审判员  葛新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甘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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