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楼与苑术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52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29号案件名称
刘海楼与苑术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海楼;苑术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5229号原告:刘海楼,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苑术秋,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刘海楼诉被告苑术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术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海楼诉称,2012年9月22日至2014年4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赊购玉米种子,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种子款35334.00元至今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到了结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多种理由推托至今拒绝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玉米种子款35334.00元。 被告苑术秋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月期间,被告苑术秋在原告刘海楼处分10次赊购玉米种子,并给原告出具欠条10枚总计欠款金额为28684.00元。原告提供了赊购单、被告出具的欠条各10枚予以证实,但原告未对其余种子欠款提供证据。以上玉米种子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玉米种子款35334.00元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给原告出具的欠条约定的数额及时给付原告种子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有被告出具欠条的种子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余种子款,因其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苑术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海楼赊欠种子款28684.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海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00元,由被告苑术秋负担258.00元,由原告刘海楼负担8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凇鸽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