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许洪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2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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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21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许洪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许洪玮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367XM,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亚飞。被执行人:许洪玮,男,住海州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许洪玮信用卡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经强制扣划其商业保险收益13749.70元,扣除执行费840元,余12909.70元已兑付,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万路遇审判员 刘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惠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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