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兰、张金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桂兰、张金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桂兰;张金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6号之一申请人:杨桂兰,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金春,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杨桂兰与被申请人张金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金春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担保人杨某肖自愿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846301520034XXXX账户内存款3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杨某肖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846301520034XXXX银行账户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星慧书 记 员 宋敬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城市x有限公司、郑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221号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许洪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21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