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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兰、张金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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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桂兰、张金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杨桂兰;张金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6号之一申请人:杨桂兰,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金春,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杨桂兰与被申请人张金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金春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担保人杨某肖自愿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846301520034XXXX账户内存款3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杨某肖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846301520034XXXX银行账户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星慧书 记 员  宋敬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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