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8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93号案件名称
王义、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义;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王义,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于学成,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义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55元。据此(2021)吉0521执893号执行案件中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家玉与卢春平,高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08号 下一篇 莫小利、段春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6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