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玉与卢春平,高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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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108号案件名称
朱家玉与卢春平,高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家玉;卢春平;高帮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108号 原告:朱家玉,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文,重庆市奉节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春平,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高帮青,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朱家玉与被告卢春平、高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朱家玉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家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朱家玉负担。 审 判 员 袁 衍 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 双 书 记 员 郭 伟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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