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吴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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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921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吴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92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薛家坝村。被告:吴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核桃坝村,现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二道河社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许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高旗书 记 员 石媛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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