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03民初5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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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5171-1号案件名称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宋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应 诉 通 知 书(2021)辽0603民初5171-1号宋某某:本院已受理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将应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公函和执业证书。委托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五、网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信息以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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