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爱军、陕西中鼎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5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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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672号案件名称
殷爱军、陕西中鼎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殷爱军;陕西中鼎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高峰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672号 申请执行人:杨高峰,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殷爱军,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鼎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高峰与殷爱军、陕西中鼎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高峰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1891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殷爱军、陕西中鼎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磊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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